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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
来源:省协会秘书处    时间:2014-8-31     点击量:9540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劳社培〔2006〕122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2号)精神,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评价工作的指导思想
  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品德、技能、业绩和知识作为衡量的主要标准,从实际出发,完善申报条件,扩大评价范围,进一步改进评价的方式和方法,加快形成有利于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新的评价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在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坚持客观公正、考培分离、评聘分离,坚持以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为评价重点;在评价内容上,把品德、技能、业绩和知识作为衡量的主要标准,重点考核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在评价标准上,坚持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结合,推动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衔接,扩大评价范围;在评价机制上,以专业评价与企业认可相结合,进一步改进评价的方式和办法,推进评价方式的多样化;在评价实施上,坚持行政指导与技术支持相结合,形成新的运作机制。
  三、完善高技能人才职业资格申报条件
  除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正常晋升条件以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突破学历、资历、年龄、身份的限制,直接申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一)高级工申报条件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经本职业(工种)高级工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技术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后从事本职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且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
  3、入学前持有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班学生,可申报本专业职业(工种)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4、技工学校毕业生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以上的。
  (二)技师申报条件
  1、持有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12年及以上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工作,经本职业(工种)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满20年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
  3、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0年,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较大突破或较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4、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获省以上科技成果(发明创造)四等奖以上、市以上三等奖两项以上、或获国家专利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5、在传授技艺、培养青年工人方面贡献突出,所带学员在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三名,二类竞赛中获第一名;或省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六名,二类竞赛中获前三名;或全国一类技能比赛获前十名,二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五名。
  6、取得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的。
  7、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称号的。
  (三)高级技师申报条件
  1、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获省以上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二等奖以上或市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2、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5年,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重大突破或重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3、取得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且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
  上述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直接申报条件适用于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和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
  四、扩大高技能人才评价的职业(工种)范围
  有市场需求但暂无国家职业标准确需开展试验性技能鉴定的,各市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提出技能鉴定可行性报告报我厅审查,由我厅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经审查同意后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制定相应的大纲、评审条件和编制考核试题开展具体的鉴定工作。
  五、创新高技能人才的评价方式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为主,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直接认定和职业技能竞赛等为补充的多种评价方式并存的评价模式。
  (一)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对于社会通用性强的职业(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采用社会化鉴定方式。按照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评、企业聘任的原则,实行鉴定机构考核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考评办法。
  (二)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对于在企业生产岗位或服务岗位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以及技术复杂、操作性强、企业急需及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技术技能型人员,可在企业生产过程中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生产岗位要求,在企业内部采取工作业绩和现场工作能力相结合的评定办法。
  (三)直接认定。对于在企业生产实践中确有绝招绝活、业绩突出、贡献较大,已被行业或企业公认达到技师、高级技师水平的,可由企业直接认定为技师或高级技师。
  (四)职业技能竞赛认定。根据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制订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组织实施
  (一)高级工的考评方式由各地、行业根据自身实际和现行规定在符合条件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组织实施,并根据各自权限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方式的实施。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行业部门组织,具备条件的技能鉴定所(站)负责具体实施鉴定工作。
  1、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分为技能考核鉴定和综合评审。技能考核鉴定是按照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包括考核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综合评审是对日常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进行考核,包括考核工作业绩、职业道德、技术革新、传授技艺、论文或技术总结评审答辩等内容。具体做法按现行规定执行。对年龄在50周岁以上,从事本职工作满30年的老职工以及已取得本专业初级、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现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参加相应等级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的,可免理论考试。
  2、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由企业制定考评方案、考评试题,按隶属关系报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确认,考评职业(工种)已有国家题库,应在国家题库中抽取试题的基础上作适当调整。劳动保障部门在确认同时对试题及企业是否具备考评条件进行审核,并报送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被确认的考评方案要在企业中张榜公布。整个考评工作在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由企业组织实施。考评合格者按规定权限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直接认定。由企业制定直接认定的工作方案按隶属关系和权限报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工作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拟直接认定的条件、程序以及考评组的组成情况等。工作方案经审查同意后由企业组织实施。对拟直接认定的人员企业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后由考评组进行考评。考评内容主要包括:技能情况,参加企业重大技改项目或课题攻关的情况,关键技术岗位工作经历,参加技能竞赛获奖情况,被授予技术称号情况等。考评合格者按规定权限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上述第2、3项评价方式适用于大中型规模企业。
  七、加强高技能人才考评质量督导
  各级劳动保障、行业主管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切实重视高技能人才考评工作的质量。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委派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切实提高鉴定质量。
  八、改进高技能人才的公布方式
  要重视和加强高技能人才信息库建设,各地要在核发技师、高级技师证书后一个月内,将技师、高级技师人员名单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我厅也将在鉴定中心网站上予以公布和备查。各地也要加强本地区技能人才网络查询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技能人才信息库,为企业、社会和广大劳动者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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