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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中办国办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21-1-18     点击量:2491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分管食品安全工作是指分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第五条 建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二)坚持谋发展必须谋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保民生必须保安全;

  第六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含协管、联系,下同)行业或者领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

  第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全面加强党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上级党委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职责主要包括:

  (二)全面加强党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向党委全会报告的重要内容;

  (四)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听取食品安全工作专题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重大问题,推动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六)协调各方重视和支持食品安全工作,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把握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一)领导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组织推动地方政府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三)建立健全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明确本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和政府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指导督促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责任;

  (五)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听取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突出问题;

  第九条 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领导,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问题。

  (一)协助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上级以及本级党委和政府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三)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相关问题,推动完善“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五)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坚决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督促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领导,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问题。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落实食品安全重大部署、重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评议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第四章 奖 惩

  (一)及时有效组织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三)连续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成绩优秀的;

  第十七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二)对本区域内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六)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十九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及时报告失职行为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预防或者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重大损失、挽回社会严重不良影响,或者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对工作不力导致重大或者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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