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公告: |
来源: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7-1-13 点击量:4656 |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日前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规定》指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进行登记,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发放登记证,对食品摊贩发放登记卡。实施登记,发放登记证、登记卡,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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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应当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
方便群众生活为原则来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场所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的范围,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未划定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禁止食品摊贩经营。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有违反《规定》行为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比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禁止目录内食品种类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就餐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单位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有关小餐饮店的规定,依法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的食堂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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