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依照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协会财务管理基本要求
1、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加强日常会计核算、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严格财务纪律;
2、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3、协会管理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4、会计年度自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三条 协会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四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
1、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科目、复式记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
2、及时进行财务分析、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参谋;
3、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五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
1、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2、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及时送存银行;
3、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4、严格支付管理制度,支付款项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批准;
5、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及时记录银行账;
6、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7、完成协会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财务工作管理
第六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员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
第八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第九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法定代表人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条 依照本协会捐赠管理办法,设立受赠财产会计核算帐户和受赠财产使用办法,确保受赠财产用于协会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法定代表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按月、季、年度编制会计报表,报送法定代表人及有关部门,并按章程规定定期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四章 支付管理
第十三条支付分为网银支付和支票支付,为了确保支付的准确及时,凡涉及到协会支付的款项优先选择网银支付。网银支付U盾、支票由出纳专人保管。使用时须有“付款审批单”,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签字,网银支付按照网上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如使用支票支付,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十四条 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财务人员要及时催办,到月底按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协会财务人员支付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联系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十六条 在下列范围内可选择使用现金
1、协会工作人员工资、津贴、奖金;
2、个人劳务报酬;
3、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4、法定代表人批准的其他开支。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应当以网银或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须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方可支付现金。
第十八条 符合协会财务规定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法定代表人批准后由出纳支付。
第十九条 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秘书处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编制职员工资表,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财务人员按时支付,当月发放。
第二十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是本协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二十二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起止年月、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二十三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二十四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省社会组织管理局、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遇与有关法律法规抵触时应及时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