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浙江省餐饮行业协会”(英文Zhejiang Restaurant Service Association,缩写ZRS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从事餐饮业经营管理,烹饪技艺,餐饮服务,餐饮文化研究,餐饮教育培训,烹饪与食品营养研究,以及与餐饮业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自主、自治、自立的原则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要求,为会员提供良好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沟通政府与餐饮业之间的联系,指导全省餐饮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为繁荣浙江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餐饮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公平竞争,推动行风建设; (二)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反映会员和餐饮行业的问题、意见和建议,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行业发展趋势,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承担政府和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的行业有关工作,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标准,参与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参与质量管理、资质审查,组织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等; (五)为会员提供法律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引导帮助餐饮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确定营销策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六)开展饮食文化、饮食品营养、烹饪理论和技艺的研究,组织餐饮行业科技成果鉴定与推广应用,促进浙菜和餐饮食品的开发与经营,推动餐饮食品操作技艺的工业化与产业化; (七)组织指导餐饮行业的职工教育与培训,提高行业队伍的整体素质;
(八)协助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在餐饮行业开展创名店、名师、名品活动,组织企业等级和职工技术等级的考核评定工作; (九)组织餐饮行业的烹饪技术,餐厅服务技术比赛,开展国内外餐饮业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创办餐饮业刊物和网站,向会员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拓展行业宣传舆论阵地; (十一)组织有益于餐饮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各市县餐饮行业的协会、学会、研究会,餐饮业的公司、集团与饭店、酒家、饮品吧等,与餐饮业相关的生产经营企业,餐饮(烹饪)院校、研究机构等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凡依法成立,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经批准成为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餐饮企业职业经理人,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的烹调师、面点师、餐厅服务师,相当于中级及其以上职称的教师、医师、营养师、研究人员、艺术家和烹饪文化研究工作者,从事餐饮业工作多年、对行业经营管理有丰富经验的人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热爱餐饮(烹饪)事业,均可自愿申请,经批准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加入本协会手续: 凡自愿参加本协会者,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协会会员介绍,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成为本协会会员。团体会员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单位负责人作为该团体会员的代表。对于热心餐饮(烹饪)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吸收为本协会会员或名誉会员。凡经批准加入本协会的会员,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本协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对发展餐饮(烹饪)事业提出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其他重大事项; (五)推举本协会名誉会长和特邀顾问;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经贸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三)聘任名誉会长和顾问;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经贸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的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日常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经费支出: (一)常设办事机构的正常开支; (二)召开会议和举办有关活动的费用; (三)编印资料、会刊和图书资料支出; (四)对本协会工作做出显著成绩者的奖励; (五)其它必要支出,但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设立独立银行帐户,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经贸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省经贸委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决定停止活动、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经贸委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在省经贸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在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经贸委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9年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由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